大马籍父亲和菲律宾籍母亲,先产女后补注册,成功获得大马身份证!


大马籍父亲和菲律宾籍母亲,先产女后补注册,上高庭挑战内政部和登记局拒绝发出公民权,最终胜诉,成功获得大马身份证!

(吉隆坡2日讯)一名出生于霹雳州的13岁女孩终于可自豪地称自己是大马公民了,因为她今天获得高庭宣布为大马公民身份,同时高庭也谕令国民登记局发出身份证给她。

由于这名女孩的大马籍父亲和菲律宾籍母亲在生下她之后才注册结婚,于是政府早前拒绝承认这名女孩为公民。她的父亲刘毅航入禀高庭,挑战内政部和国民登记局等3造拒绝发出公民权给她的决定。

高庭法官拿督法依查加马鲁丁在今天的裁决中指出,这名女孩“不再是非法公民了”。

法官表示这名女孩的父母亲已经有进行婚姻注册,并且他们的孩子从他们结婚注册日起,就已经合法了。

法官指出,根据婚生地位法令第3条文,第二申请人的父母的婚姻使她合法,这孩子是第二申请人。因此法院做出决定,谕令有关方面给予第二申请人公民权和身份证。

“特此声明第二申请人是马来西亚公民,这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的规定,并与联邦宪法第二部附表第二部份同读。”

当步出法庭,女孩与父亲刘毅航都同声对这项裁决感到开心。她那不愿具名的母亲也表示感到很开心,并透露已经等了漫长的时间,当听到自己的孩子被确认为公民和可以领取身份证的那一刻,她差点要流下“欢乐的泪水”。

女孩的名字在律师的要求下做出保留,她目前在霹雳州和丰一所学校念中一。

女孩是于2006年11月出生于霹雳州,在她出世之前,父母没有正式注册,她的父母较后于2008年1月31日在霹雳州国民登记局注册结婚。

刘毅航分别于2008年,2011年和2013年三度向国民登记局申请女儿的公民权,惟当局在没有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他们的申请。

过后,刘毅航和他的女儿于2016年10月入禀高庭提出诉讼,并在申请书中把内政部秘书长、国民登记局总监和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三答辩人,要求高庭撤销国民登记局在一封志期2016年8月5日的信函内,拒绝女儿申请公民权的决定。

儿童在申请公民身份方面是依据两项宪法途径,就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1)(b)条文,与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份第1(e)条文同读。第二部份第1(e)条文规定,在马来西亚出生并且“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

若孩子出生时,父亲是大马籍及母亲是非大马籍,政府立场是孩子将跟随非大马籍母亲的国籍。

不过,申请代表律师们之前说,1(e)条文应该与第二附表第二部份2(3)条文同读,并清楚说明在大马出生的孩子,但一年内没获得任何国家所发出的公民权,即是大马公民。

申请人代表律师在法律文件上说,这名在霹雳出世的孩子并没有向任何国家申请公民权,同时也没向菲律宾作出世登记。

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法律顾问麦莎拉茱每里今日向高庭汇报第14(1)(b)条文和第15A条文颁布公民身份的分别。

高庭今天是根据联邦第14(1)(b)条文来授予她公民身份,即根据法律,申请人在出世时就是公民,而第15A条文是从法庭或内政部长作出决定的日期起,并在登记后成为公民。

高庭今天作出判决后,刘氏的代表律师阿努表示,13年后,女孩现在终于成为马来西亚大家庭的一分子。

出席者包括前任和丰区国会议员再也古玛、律师公会、大马人权委员会代表等。

文稿:星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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