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公寓手续期间:管理维修费由谁负责?卖方需要支付律师费吗?property


公寓单位坐落非久地契的土地上,而且还没有分层地契,贷款尚也未供完。业主决定把公寓出售。

在签署买卖合约后,约定期限3至6个月内完成买卖手续,至今已超过一年,交易仍未完成。却收到发展商来信,要求支付过去一年的管理维修费。

请问:

1)在签署买卖合约后,管理维修费应该由哪方面支付?

答:买卖双方在签署买卖合约后,卖方仍需要继续支付公寓管理维修费,直到卖方将房屋交给买方,管理维修费才由买方支付。

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指出,卖方将产业交给买方时,必须确保清还所有的费用,譬如管理维修费、水费、电费、排污费、门牌税等。

2)在过去一年,我们所偿还的房屋贷款分期,是否可向买方索回?

双方在签署买卖合约后,卖主仍需继续偿还房屋贷款,而且不能向买方索偿贷款分期。相同的,买方也支付首期钱,他是否也可以说,支付了10%首期钱,支付买卖合约、贷款合约律师费,仍需继续在外租房屋,买方也同样的不能向卖方索回在外租房的费用。

3)在交易过程,卖方需要支付律师费吗?

卖方除了付给发展商批准交易的行政费,也需要支付律师费,费用以交易价做计算基础。当然也有一些人可能想要节省开销,与买方共用律师,这位代表卖方的律师,向卖主征收阅读合约的服务费,以及代为呈报税务的费用。

买卖双方共用同一名律师是不受鼓励的做法,因为在交易过程中,若出现枝节问题,律师应该代表买方或卖方利益为出发点,往往是一项具争议性的问题。

关于更多“共用律师”的详细,请参考以下连接:
http://www.malaysiadiy.info/2019/04/property-sal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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