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公寓,发现公寓停车位,被前屋主卖了


购买二手公寓或在拍卖会上买公寓单位,在处理手续后,发现这个单位的停车位,被之前的屋主卖了,但在分层地契(STRATATITLE)却有这一个停车位。

如果业主的停车位是附属单位(accessory parcel),有关停车位是属于产业(公寓单位)的一部分,其拥有权会显示在业主的分层地契内。购屋者在完成分层地契注册手续后,他可以通知占用其车位的人将车位空出来,假如对方不肯,购屋者可以寻求管理公司的协助,或将事件带上仲裁庭。
根据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69条文阐明,附屬单位或者其股份或权益不能分离主要单位单独地被处理,如批准的分层计划所示,有关附屬单位已成为附属的。所以,在法律上,业主没有权力单独出售停车位(附属单位)。这意味着: 就算其他居民向有意出售单独停车位(附属单位) 的业主购买有关停车位,根据土地局的登记资料和在法律上,有关停车位的拥有权还是属于业主的,而其拥有权是不容被质疑的(indefeasible)。

相关法令:
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
Strata Titles Act 1985
Akta Hakmilik Strata 198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5LJMYwwqfajmIWnaRDwvuy6R8u7q8pU/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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