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外国雇员(外劳) Employment of Foreign employees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第60K、60L、60M、60N、60O条文“雇佣外国雇员”

60K。提交质料和报告的责任。

(1)雇佣外国雇员的雇主,必须在雇佣日期起十四天内,向附近劳工局提交对外国雇员的资料。提供资料的格式是由总监决定。

(2)当总监有所要求时,雇主或某阶层的雇主,必须呈交有关雇佣外国雇员的资料。呈交方式,或多久呈交一次将由总监决定。

(3)如果外国雇员的服务被终止:
(a)由雇主;
(b)由外籍雇员;
(c)马来西亚移民局向外籍雇员发出的工作准证期满; 或
(d)遣返或驱逐外籍雇员,
雇主应在服务终止后三十天内通知总监。

(4)根据第(3)(b)款的目的,该外国雇员终止服务及包括外国雇员从其工作地点潜逃的行为。

(5)若雇主违反第(1)款的规定,一但罪名成立,可处以不超过一万令吉的罚款。

60L。总监可以审查投诉。

(1)任何本地雇员投诉有关雇主之工作条件,偏袒外国雇员而歧视本地雇员,或任何外国雇员投诉有关雇主之工作条件,偏袒本地雇员而歧视外国雇员,总监均可以查询,以及给以雇主适宜的指示以解决问题。

(2)雇主没有依照总监在第(1)款作出的指示行事,属犯法。

60M。禁止为了雇佣外国雇员而解雇本地雇员。

雇主不可以为了雇佣外国雇员,而终止本地雇员之服务契约。

60N。以员工过多的理由而解雇。

如雇主因员工过多而必须减低员工人数,雇主不可以辞退本地雇员,除非先把同等级的外国雇员辞退。

60O。豁免永久居民在此章的条例。

就本章而言,“外国雇员”一辞并不包括有马来西亚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雇员。

相关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或1955年雇佣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Akta Kerja 195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XuGcZP8J31gUKTLadXuOTrdM5eG8ors/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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