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支工资(工资支付日期) Payment of Wages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付支工资(工资支付日期) Payment of Wages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18. 工资(粮)期。

(1)任何一份服务契约必须注明为期不超过一个月之工资期。

(2)如果服务契约没有注明工资期, 对该契约而言, 工资期即是一个月。

19. 工资付日期。

(1)每位雇主必须在工资期候不迟过第七天内, 将该资期内雇员所赚取的工资, 减了合法除扣后, 付给雇员:

(2)不过,假期工资,年假工资,休息日工资以及超时工资必须在下一个工资期结算之前付给雇员;

(3)如果总监认为在此日期之间内发工资不适当, 他可以在雇主向他申请后. 由他延迟几天。

20. 正常终止契约之付给。

当雇员的服务契约依照11(1)条节或在12条终止时, 他所赚到但还未付给的工资, 在减了合法扣除后, 必须在契约终止当天支付给雇员。

21. 特别情形终止契约和违背契约之付给。

(1)当雇主在13(1)或(2)条和14(1)(a)条下, 以无通知而终止一位雇员的服务契约时:

(a)雇员在契约终止前, 包括终止生效前一天所赚到的工资, 减了雇主有权在第24节扣除的事项之后, 和

(b)除此之外, 雇主在13(1)条终止服务契约所给的赔偿, 必须在不迟过契约终止当天付给雇员。

(2)当雇员在第13(1)或(2)条或第14(3)条终止其跟雇主之服务契约时, 雇主必须把雇员的工资, 包括终止契约前一天所赚的工资, 减了雇主在第24条有权扣除的事项之后, 在不迟过契约终止的第三天, 付给雇员。

22. 雇员预支限度。

雇主不可以在任何一个月中预支给雇员总数超过上一个月他跟雇主工作所赚取的工资, 或如果他工作未满一个月, 不可以超过他在该月中能够赚取的工资, 除非给雇员的预支是:

(a)使他能够购买房屋, 建造或改良房屋;

(b)使他能够购买土地;

(c)使他能够购买家畜;

(d)使他能够购买汽车, 电单车, 脚踏车;

(da)使他能够购买雇主要约售卖他的生意股份;

(e)其他用途由于;
(i)雇主向总监以书面方式申请者;
(ii)总监认为对雇员有利者, 和
(iii)总监以书面方式批准者. 不过, 总监可以修改, 或附加他认为合理的条件。

(f) 对其他用途而言, 部长可以时不时在宪报注明, 用途是向所有雇员施行, 或是向某一些, 某一级, 某一种, 或某一样的雇员施行.

23. 因受监禁,上法庭而旷工, 不用付给工资。

在雇员坐监, 扣留, 来回监牢, 或来回扣留地点, 或来回法庭的一段时间, 雇主不用付给工资, 同时, 雇员不能向雇主索取工资, 除非上法庭是为雇主作证人。

补充:
第19条文所提到“不迟过第七天内付给雇员”,并非规定每个月的7号,而是指结算工资后的7天内。
列子:A公司结算工资的日期是1月16日至2月15日,那A公司必须不迟过2月22日支付工资。

第20和第21条所提到的第11(1)条、12条、13(1)或(2)条、14(1)(a)、14(3)条,服务契约相关条文,可以浏览以下连接了解详情:
http://www.malaysiadiy.info/2019/03/contracts-of-servi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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