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没有税收局印花盖章(stamping)的合约,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租赁合约没有拿去内陆税收局(Inland Revenue Board/ LHDN)付印花税和做印花盖章,请问这份合约还有法律效力吗?

答: 根据1949年印花税法令第4条文和第一附表,租赁合约需要做印花盖章(stamping)。如果房东和租客已经签署相关合约,却在执行日起的30天内(“规定期限”),没有拿去内陆税收局做印花盖章,相关合约还有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但是,根据法令第52(1)(a)条文,没有做印花盖章的租赁合约却不能够成为证据(inadmissible in evidence)。

如果任何一方想要对违约的一方采取法律行动,而相关赁合约是其中重要的证据,那么相关人士需要把合约做印花盖章并支付第47A(1)条文所述的罚款 :-

1. RM25或不足税额的5% (以较高数额为准)—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后的3个月内做印花盖章;

2. RM50或不足税额的10% (以较高数额为准)—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后的3个月至6个月内做印花盖章;

3. RM100或不足税额的20% (以较高数额为准) —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的6个月后做印花盖章。

相关法令:
1949年印花税法令
Stamp Act 1949
Akta Setem 1949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Dq9viv1iXblOQTSQvt9YpIYYLS-N8zZj/view?usp=sharing

资讯提供:Rebecca Leong 律师
资料整理:Rebecca Leong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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